在宁夏,造纸企业被公认为污染大户,每年排入黄河的工业废水占宁夏排放总量的79%,居各行业之首。在四川,川化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两家工厂,长时间偷排几千吨严重工业 污染水,造成60万公斤鱼类被毒死,沿江群众不得不拧紧家中的水龙头,举家提着小桶去寻找安全的水源。
企业的污水是排出去了,受污染的是方圆几百里的环境,受害的是沿岸平民百姓。对这样的企业,百姓会称之为“缺德企业”,而这里的“德”,正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代名词。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指的是企业对社会合乎道德的行为,其要求是企业或组织在赚取利润的同时,必须主动承担对环境、社会和利益相关者的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带来的是一幕幕悲剧
中国第一家民办的环境保护组织“自然之友”的发起人梁从诫先生曾经说过,“不环保的人是自私的人。”那么从企业公民的角度来说,不讲究环保、没有可持续发展意识的企业就是自私的企业,把经济利益建立在对他人伤害的基础上,无异于竭泽而渔,饮鸩止渴。然而这样的理念,在一些企业中,被单纯追求高额的利润所替代了。事实与数据皆为明证:
第一组数据载于2004年4月22日《参考消息》的一篇文章,该文称:截至到4月中旬,我国大约有4万工人的手臂、手和手指被机器压碎或切断。仅浙江省某县每年就有1000多工人被机器切断手指或手。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死于工伤的有2—3万人,每年有600—700万人在工作中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
这组数据证明的是,或者管理不到位,或者设施不完善,但是最根本的是,企业没有把员工的人身安全保护作为应尽的责任。
另外一组数据也是关于员工的基本权益的: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对广东省外资企业进行的一项调查发现,有25%的员工不能按时领取工资,近一半的人被迫每天工作8小时以上;约62%的人一周工作7天,20%的人曾受到身体或精神上的骚扰,半数以上工人的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让社会上演了一场又一场的悲剧:刘开明博士在其所著的《身体的价格-中国工伤索赔研究》一书中提到,中国现代化和工业化发展历史中最沉重而悲伤的情景,就是工人生命遭受伤害甚至死亡的恶性工伤事故频繁发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资料显示,仅2001年,中国大陆就发生安全事故1000629起,死亡130491人,同比分别上升20.5%和10.4%,平均每天非正常死亡人数竟高达357.5人,触目惊心的数字背后是一个个活生生生命的毁灭及其家人的悲痛欲绝。
总人口占全人类1/5、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正在变成“世界工厂”的中国,其环保问题不仅是我们自己的事,对全世界的可持续发展也具有特殊的意义,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也就显得尤为迫切而关键。这不仅是环境问题、能源问题,职工的权益问题,更是可持续发展的大问题,甚至关系到和谐社会能否顺利构建。
“利”字当头旁落企业社会责任
为什么中国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会产生如此突出和严重的社会责任问题?追根溯源,用“利”字当头便可概括。细化起来,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地方政府对企业社会责任监督滞后、监督失灵。根据调查,很多地方政府官员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了解甚少,或者根本没了解,对它的利害也没有清醒的认识。政府管理部门只注重企业的利润和税收,注重经济发展和政绩,对企业守法行为和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没有要求或监督力度不够。
第二,企业没有树立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多数企业经营者和管理人员缺乏社会责任意识,不把改善员工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当作企业的社会责任,而一味地压低劳动力价格,延长劳动时间,降低劳动力成本,职工的权益受到不应有的伤害和影响。
第三,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现象十分严重;企业员工也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维权意识太差,维权的成本也太高。据深圳市有关部门反映,前来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的外来工缺少基本的法律知识,不了解法律程序,缺乏证据,致使许多案件难以立案。
这些问题既有人文和政治层面的原因,也有经济层面的原因。部分企业“利”字当头,有关部门缺少监督和管理不力,都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
从经济层面的角度来看,我国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劳动力严重地供大于求;支撑我国工业主体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对劳动力资源素质要求又比较低,这就形成了我国在经济发展中的“强资本”和“弱劳动”现象,企业可以用低廉的价格、恶劣的条件招收到工人,而工人很难提出自己的民主诉求,更不用说什么保障了。这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重要原因。
企业社会责任不是企业办社会的回潮
企业社会责任绝不等于企业办社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是一个功能齐全的小社会,职工的生老病死,福利保障,企业全都包了。“企业办社会”成了阻碍发挥企业活力和增强竞争力的严重负担。
或许是因为“企业办社会”的时间太长,影响太深,很多企业负责人特别是国企领导人对企业社会责任非常敏感,往往一听企业社会责任,就以为是“企业办社会”的卷土重来,本能地加以排斥。
由此,事情由一个极端趋向了另一个极端:卸下“包袱”的企业,其社会责任普遍匮乏,只求经济利益,不顾环境保护;只求自己得利,不管他人安危。不难看出,尽管企业都明白环境保护和维护职工权益的意义,而在具体工作中却往往将其推到政府、他人的身上,忘记了自己本应承担的责任。
国研中心金融所副所长巴曙松曾经从经济学角度分析过环境污染问题。他认为以追逐最大利润为目的的企业,花费了私人成本进行生产,由于对环境污染防治没有任何投入,势必给他人和社会带来环境损害和额外成本。该企业并未给予他人和社会以合理的补偿,也没有纳入生产成本,这就是一笔外部费用,由此产生了外部不经济性。在一些地方政府的行政倾斜下,项目投资中成本收益比发生了人为扭曲。一些高污染的行业,因为政府没有对其污染行为进行监管、采取税收等方式将其外部化的污染内部化,使得这些高污染行业在不考虑污染时依然是盈利水平很高的行业。而且一些地方政府在电力、财税、土地等方面的支持,实际上是将公众的资源转移给了特定的企业,造成了企业投资过程中高估了收益,低估了成本。
这些分析表明,企业对环境和职工权益的维护,即便是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也应是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这与企业办社会根本就不是一回事!
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厚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过,企业的社会责任与企业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并不能用简单的对立或者是简单的相辅相成来诠释。
一方面,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一种企业品牌的投资、企业信誉的投资以及企业社会形象的投资。企业合理地承担其社会责任,往往可以把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与社会利益最大化有机结合起来,从而促使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另一方面,企业不自量力地承担非经济性社会责任,也有可能给企业带来灭顶之灾。例如企业家为了一己虚名,挥霍企业资源或资产来做各种社会慈善活动;企业为了解决一批员工就业问题,还在借贷苦撑着一个资不抵债的企业。前者是对社会投资者股东不负责任,后者事实上是对大批劳动力和资源的无谓消耗,真正是对社会的不负责任。
当“门槛”变为“门票”:来自全球供应链的压力
2002年7月,因发生女工中毒事件,一家台资鞋厂曾一度被客户全部撤单。2002年9月,广东中山市一家500人左右的鞋厂,因没有达到当地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曾被客户停单两个月进行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