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物权法担保物范围显著扩大

字号显示:   2008-01-17 10:34:00  来源:中国产经新闻
【一大把网站】即将实施的《物权法》不仅是对我国个人公民财产的承认,同时也被认为是对“抵押”这一担保方式原有概念的彻底颠覆。

  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物权法》,预期内收益亦可进行抵押。

  5年前投身食品加工行业的刘晓如今正遭受着创业以来最大的尴尬:短缺近百万元流动资金!

  从银行拿到信贷自然还是刘晓这类小企业主获取资金、谋求发展的主渠道。可问题就在于,除了土地等不动产,大部分银行不接受其他的担保物。由于厂房是租的,刘晓通过传统渠道向银行贷款几乎是“不可想象”。

  而看到于200710月1日正式实施的《物权法》,却让刘晓眼前一亮。这对刘晓这类小企业主而言,意味着用“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做抵押,甚至可以用“订单、应收账款”做质押从银行拿到贷款,将“至少在法律意义上成为可能。”

  担保物范围显著扩大

  即将实施的《物权法》不仅是对我国个人公民财产的承认,同时也被认为是对“抵押”这一担保方式原有概念的彻底颠覆。

  我国过去的抵押都是以现有的实物为抵押物,而根据《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抵押,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现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这其中对于动产的抵押,又叫“浮动抵押”。

  在中国,一方面是可以用来做担保物的不动产资源越来越少。央行研究局此前的报告指出:“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严格受限,耕地、林地类的非荒集体土地禁止抵押。另一方面,库存产品、企业资产、应收账款、收费权以及农民尚未收割的农作物”等动产资源却非常丰富。央行一位官员称,动产作为担保物,即使按照50%的贷款折扣率也能产生约8万亿元的贷款额度。这相当于我国金融机构几年的新增贷款量。

  世界银行外国投资咨询服务机构官员SeveSimavi此前发布的一份研究报告则指出,东亚的中小企业因为担保不足,70%的贷款申请被银行拒绝。因此在广州、温州、台州等地,“圈房”、“圈地”就成了中小企业为后期发展取得银行资金的必由之路。

共3页 上一页 页码:[1 2 3 >>] 下一页
收藏此页到:Google书签 Del.icio.us Baidu搜藏 QQ书签 发送给朋友 打印 关闭

相关“担保;物权法;中小企业融资”的文章

我来说两句

企业服务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版权声明 | 服务条款 | 隐私声明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中企动力商务 ©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