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劳动合同的内容与条款

字号显示:   2007-12-05 13:08:00  来源:一大把网站

    (一)《劳动合同法》的制定过程

    (二)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关系 

    (三) 劳动合同的特点 

    (四)订立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关于劳动合同的条款,《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内容并不完全相同。如表2-1所示:

  表2-1《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条款的不同规定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 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

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

(二)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三)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

(四)   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

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

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对比这两部法律对劳动合同内容的规定,除了“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这两项是完全相同之外,其他条款都有些差别。比如,《劳动法》就没有规定劳动合同一定要约定工作地点,而《劳动合同法》就明确了这一点;《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约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这都是新增加的内容。另外,《劳动合同法》也减少了一些《劳动法》的必备条款,比如,取消“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

  案例

  《劳动合同法》出台后,某企业人力资源部和工会根据总经理的要求,正在讨论、制定本单位的劳动合同文本。人事经理在会上首先说道:“咱们公司的劳动合同中,应当对公司出资招收录用或者出资培训的员工的服务期,作出明确的规定。”

  “对,现在有些员工‘跳槽’太随意了,必须要加以限制。”员工关系主管小张对人事经理的提议表示赞同。

  “员工应保守的公司商业秘密,以及应遵守的劳动纪律、完成的岗位定额等也应写到劳动合同中。”招聘主管李某补充道。

  “不过,也不能只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对员工的限制,也应当规定给员工的待遇。”工会主席提议道,“员工的工资、休息休假、福利待遇,以及单位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岗位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用品等内容,也应写到劳动合同中。”

  大家你一言我一语,不一会儿就提出了一大堆建议。公司副总经理看了后说道:“你们提的这些内容,从不同角度上看,都有一定道理。但我们应该首先搞清楚,劳动合同中哪些条款是必须要有的?哪些是可有可无的?然后,我们才能决定公司的劳动合同文本中,到底需要写上哪些内容或条款。”

  该公司副总经理的说法非常有道理。用人单位在与员工商讨劳动合同内容时,应该首先围绕《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简称必备条款)进行协商。然后,由双方当事人再协商约定其他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或条款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了明确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一方的主体资格,确定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劳动合同法》要求,劳动合同中必须具备这一项内容。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为了明确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一方的主体资格,确定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劳动合同法》要求,劳动合同中必须具备这一项内容。

  (3)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是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时间界限,即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主要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

  劳动合同期限,也可以说,是指劳动合同起始至终止之间的时间,或者说是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时段。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生效时间,一般为劳动合同双方的签字时间,其终止时间为合同期届满或法律规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间。

  劳动合同期限具有如下特征:首先,劳动合同期限属确定性规范,其确定性指劳动合同中必须有此项内容,且以书面条款形式作出明确具体的表示;其次,劳动合同期限必须是经过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再次,劳动合同期限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密切相关,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按法律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行使权利。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工种和岗位、该岗位应完成的生产(工作)任务。工作内容是劳动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即劳动者具体从事什么种类或什么内容的劳动。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条款,可以说是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之一,它是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的目的,也是劳动者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原因,因此是必不可少的。劳动合同的工作内容条款一般要求规定得明确、具体,便于遵照执行。

  工作地点,即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地,是劳动者从事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工作内容的地点,它关系到劳动者的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劳动者的就业选择,劳动者有权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知悉自己的工作地点,所以这也是劳动合同中必不可少的内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时间又叫劳动时间,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中,必须用来完成其所担负的工作任务的时间。工作时间一般包括工作时间的长短、工作时间方式的确定,如是8小时工作制还是6小时工作制,是日班还是夜班,是正常工时还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工作时间的不同,对劳动者的就业选择、劳动报酬等均有影响,因此是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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