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宗庆后事件看商业英雄及英雄崇拜

字号显示:   2007-07-23 10:14:00  来源:一大把网站

  宗庆后与达能的争端事发后,最初网民心中,老宗是个商业英雄,是敢于与洋人叫板的一条好汉。在当今大大小小的国外势力吞食中国优质资产的形势下,有这样一位为民族资本力量撑腰的人,我们不得不为之叫好。

  可是后来,人们心中的民族商业英雄,在诸多事实被揭露后,慢慢变了味。人们开始怀疑:老宗能代表民族的利益吗?或者,老宗究竟站在什么立场,为哪个阶层的人代言呢?

  在法庭最后的结果出来之后,我们不能判断老宗与达能之间,谁出了什么问题,谁又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既然他们选择通过法律明断是非,我们就等法律给他们一个说法,也给大家一个启示。但是,不必等到最后的结果,有些事情已经明确。

  第一个事实是,老宗在最初合资之时,就已经损害了国家和民族的利益。他把“娃哈哈”商标作价一亿,卖给了合资公司。要知道,娃哈哈是公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全民所有制企业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娃哈哈的商标也是公有资产。我们看看如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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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庆后与娃哈哈集团

宗庆后与娃哈哈

饮料大佬宗庆后

“饮料大佬”宗庆后

  1、“娃哈哈”商标的注册权利人为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

  2、1996年,评估机构评估“娃哈哈”商标为1亿元人民币,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法国达能集团有限公司、香港百富勤公司于1996年2月9日签署的《合资经营合同》约定:娃哈哈集团向合资公司的注资包括5000万元无形资产,即娃哈哈商标价值的一半,娃哈哈商标价值的另外5000万元由合资公司出资购买;

  3、1996年2月17日,获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与法国达能集团有限公司、香港百富勤公司合资计划;

  4、1996年2月18日,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与法国达能集团有限公司、香港百富勤公司所成立合资公司的营业执照;

  5、1996年2月19日,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与合资公司签署了《商标转让协议》;

  6、在双方签署的《商标转让协议》中规定:娃哈哈集团除了可以在企业名称中继续使用娃哈哈字样外,不得在产品中使用娃哈哈商标。“不得将任何商标或其中的任何权利、所有权或利益转让予第三方,亦不得允许任何第三方使用商标或拥有其中的任何权利、所有权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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